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8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方山县方正街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112610081B。

法定代表人:赵保大,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住所:方山县城移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23304076101261。

负责人:刘文平,职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64041.84元;被执行人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从2016年6月21日至所欠工程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执行人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负担案件受理费1790元,申请执行费2361元。现申请执行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面提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1128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