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1128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方山县城方正街。
法定代表人:李开珍,职务: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
法定代表人:李金平,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6)晋1128执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12450.68元。现因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账务内被冻结资金为扶贫资金,用于对贫困户的救助,不属于村委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12450.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