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8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方山县方正街。
法定代表人:李开珍,职务: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大武镇新房村。
法定代表人:李金平,职务: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清偿申请执行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7755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77.5元、申请执行费10155.1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的银
行存款791450.68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