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1***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方山县城方正街。
法定代表人:***,男,该工程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大武镇新房村。
法定代表人:***,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申请执行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7755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77.5元、申请执行费10155.18元的义务,经法院组织协调,申请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晋11***执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