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9935号
原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1层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