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0576号
原告: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凡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
被告:北京威理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付天,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威理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