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民终3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盈华商厦13楼。
法定代表人:马永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上诉人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21)宁012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上诉人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宁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蔺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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