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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204号之一 原告:***,女,1990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盈华商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3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 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