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0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治钢,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为真,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22号泉昇同福公寓1815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于2022年9月1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9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9月21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4504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64504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