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卧龙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7095号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卧龙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桃花村(胡宏杰私房旁)。
法定代表人:宁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文帮,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22号泉昇同福公寓1815房。
法定代表人:陈见。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卧龙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卧龙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卧龙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内容)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