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2573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中冠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长托村十二组宋明章房屋。
经营者:杨荣华,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晟,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22号泉昇同福公寓1815房。
法定代表人:陈见。
被告:**,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中冠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中冠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中冠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中冠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92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中冠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阳强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雅萍
书 记 员 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