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6503号
申请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湖南省世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459号巴黎香榭巴黎区B2-12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刘洪飚,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世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洪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世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洪飚的银行存款97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世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洪飚的银行存款97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