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丽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三门峡丽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02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丽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根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在执行与三门峡丽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豫M×××××号、MU8297号、豫M×××××号汽车,名下位于湖滨区五原路南六街坊1号院2号楼2单元2层0204号房屋(产权证号:××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查封的房产、车辆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名下位于湖滨区五原路南六街坊1号院2号2单元2层0204号房屋(产权证号:××号)的查封;
二、解除***所有的豫M×××××号、MU8297号、豫M×××××号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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