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丽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三门峡丽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202执18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丽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根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丽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豫1202执18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五街坊1号楼5单元5层北户的房屋(产权证号37598-1)。现因案外人杨红伟对上述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豫1202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五街坊1号楼5单元5层北户的房屋(产权证号37598-1)的执行,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五街坊1号楼5单元5层北户的房屋(产权证号37598-1)。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