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702民初3101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于丁,达州市通川区北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
法定代表人:范自元。
注册号:511621000017937。
被告: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送电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朝阳东路**。
负责人:彭华杰。
注册号:511700000013560。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送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5元,减半收取26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丹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