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821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营盘小区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7MA5KBT003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3万元及违约金11.7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并从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扣划48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7100元由被执行人广西凌云县鸿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存款4835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认本案债务本金为48万元,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3550元(在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中抵扣),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3550元。则上述扣划的483550元,其中3550元抵作被执行人负担的申请执行费3550元,3550元抵作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的申请执行费3550元,476450元作为执行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