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382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双辽市。
法定代理人陈忠孝,经理。
被执行人***,男,46岁,汉族,地址双辽市。
本院在执行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金款41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刘凤华
代理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