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82执1200号
申请执行人: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辽市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潘亚斌,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382MA14TKQ19R。
被执行人:双辽市绿洲喜来登宾馆,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辽西街绿洲大厦**。
经营者:邹向前,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申请执行人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双辽市绿洲喜来登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38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物(双辽市绿洲大厦四楼)。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履行给付,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382执1200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