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民终111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双辽市。
法定代表人:陈忠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荣生,委托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小平,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忠,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平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历涛,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双辽市劳务派遣就业咨询服务有限。住所:吉林省双辽市辽市。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双辽市劳务派遣就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月光审判员赵文涛审判员田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 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