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汇众信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汇众信诺能源有限公司与泽州县川底乡寺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525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汇众信诺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隔花,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泽州县川底乡寺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山西汇众信诺能源有限公司与泽州县川底乡寺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晋0525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泽州县川底乡寺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原告山西汇众信诺能源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9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泽州县川底乡寺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6月底前一次性将剩余工程款90000元支付给山西汇众信诺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晋05**执124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