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8816号
原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99年1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KQ446,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8189485352,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10号、甲10号(一至三层)。
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X03981019E,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锦绣天第C区32-110、111号。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 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