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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8816号 原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99年1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KQ446,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8189485352,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10号、甲10号(一至三层)。 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X03981019E,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锦绣天第C区32-110、111号。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 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