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高歌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胤***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中韩大厦12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