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5001号
原告:**,男,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