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马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5001号 原告:**,男,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