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异336号
案外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KQ4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胤***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胤***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广仁实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76号(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7D1W4X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沈阳联合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9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7532598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沥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9号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55503810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广仁实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联合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沥青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和平区法院2022年6月15日作出的(2022)辽0102执122号公告(迁出),准予案外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承租使用坐落于沈阳市浑南区***72-1/72-2/72-3/72-4/72-5号房屋至租赁合同期满2026年6月29日,并确认案外人对上述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姚 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