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子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扬子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2民初11781号
原告:左爱军,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扬州市扬子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左爱军诉被告扬州市扬子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爱军撤回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仲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