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字第28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阎荣吉,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乡唐家岭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诉讼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蕾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