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民初1590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光,广西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保县龙源泰水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
法定代表人:赵汉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耀中,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贤,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系赵汉龙的父亲。
被告:广西钱江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西园路3号美景苑1栋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向泽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妍霖,女,1974年5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昌毅,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陆保伍,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玉,女,1985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系陆保伍的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库,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系陆保伍的胞弟。
原告**与被告德保县龙源泰水能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钱江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第三人陆保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诉权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4069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韦苏宏
人民陪审员 陈德云
人民陪审员 黄立初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谢皓婷
书 记 员 谭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