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骑塘水泥制品厂

某某、某某等与桐乡市骑塘水泥制品厂、桐乡市高桥镇湘庄村经济合作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嘉民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
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来晓明、方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骑塘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严炳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高桥镇湘庄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高桥镇农业经济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