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绿威环境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太原绿威环境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小民初字第03208号
原告***。
被告靳春华。
被告太原绿威环境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北路24号北1号楼11层A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杏花岭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358号宇泓大厦10层。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靳春华、太原绿威环境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杏花岭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变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