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执异61号
异议人:*纯洁,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737313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汤池镇,组织机构代码153671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纯洁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根据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巢湖分行庐江分理处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2016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6)皖01执恢5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中路303号2幢第6层房产[证号:(2000)03490号]并予以首轮查封。2017年9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前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遂作出***估字[2017]第124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210.22万元。评估报告生效。2017年11月20日,本院委托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网拍,在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明确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权属变更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等。2018年4月3日,在第二次网拍中,竞买人*纯洁(身份证号码)以1513584.00元最高价竞得涉案房产。2018年4月13日,本院作出(2016)皖01执恢57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中路303号2幢第6层房产[证号:(2000)03490号]所有权以1513584.00元拍卖价归买受人*纯洁(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吴纯洁时起转移。2018年6月1日,本院向庐江县地税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协助项目第二条规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所有税费由买受人吴纯洁承担缴纳(司法拍卖公告载明)。买受人吴纯洁在交纳相关税费后,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吴纯洁异议称:按照税法规定,产权过户卖方应该缴纳5%增值税、10%土地税及附加、7%土地增值税、8%企业所得税、维修基金、印花税,买方应当缴纳4%契税、2.5%印花税,根据异议人拍卖所得房屋金额计算,卖方应当缴纳税款251207.54元,买方应当缴纳58417.14元。而合肥中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第二条规定与税法相悖,税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的卖方、买方应当各自承担税款,异议人仅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58417.14元,其余各种税款251207.54元应当由卖方缴纳。合肥中院在拍卖公告第六条约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权属变更时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并未约定结案和最终结算时由买受人承担。异议人申请法院重新裁定卖方承担应缴纳税款。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涉案房产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的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权属变更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据此,本院向庐江县地税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产权过户登记的所有税费由买受人吴纯洁承担,符合拍卖公告中确定的内容。***异议提出拍卖公告中的规定与税法相悖,由于拍卖公告是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公开的重要内容,发布拍卖公告的目的是披露拍卖的相关信息,本院在拍卖公告中确定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愿承担应由出卖人承担的税费,是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涉案房产确定的内容,*纯洁参与竞拍,即应对本院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的内容予以认可,与税法规定并无冲突。因此,*纯洁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吴纯洁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