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执恢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737313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汤池镇。组织机构代码:153671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执恢5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中路303号2幢第6层房产[证号:(2000)03490号]并予以首轮予以查封。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前述房产进行评估,作出***估字[2017]第124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总价值210.22万元。评估报告生效。依法委托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网拍,2018年4月3日二次网拍,竞买人*纯洁(身份证号码)以1513584.00元最高价竞得前述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中路303号2幢第6层房产[证号:(2000)03490号]所有权以1513584.00元拍卖价归买受人*纯洁(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纯洁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纯洁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