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021号
原告: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昌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男,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系***女婿。
委托代理人:**,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老大那个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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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