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水冷却塔有限公司

9096江苏海水冷却塔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尚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民初9096号
原告:江苏海水冷却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52604,住所地溧阳市昆仑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定远县尚时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2279208XU,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盐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江苏海水冷却塔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远县尚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海水冷却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水冷却塔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水冷却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11元,由原告江苏海水冷却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童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