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民终2242号
上诉人江苏诺瓦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水冷却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7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上诉人江苏诺瓦科建设有限公司,限上诉人江苏诺瓦科建设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江苏诺瓦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诺瓦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飞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书记员 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