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苏0481执保35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海水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232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0460232013918000110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232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书记员 史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