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121民初1061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太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高新国际A座25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四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涛,男,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东门街东苑小区7号楼2单元102。
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六味斋食品工业园区翔云街66号。
法定代表人:阎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娜,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照红,男,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东坡斜巷38号楼3楼1-7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太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味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太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1号终325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孙海涛,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委托代理人郝照红、郭景娜到庭加参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诉辩部分〗
太康公司在本诉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32,500元整,截止2015年8月10日的利息139,490元及至剩余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本息合计1,571,990元)。追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452,64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迟延给付违约金3,046,927.5元及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原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清徐工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积极履行了相应的义务,2014年元月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积极履行了相应的义务,2014年元月调试好后,被告即强行开始使用该工程、设备,却一直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也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截止今日,被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有1,432,500元,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有结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六味斋公司在本诉中辩称,(一)被答辩人(反诉被告)要求答辩人(反诉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和要求答辩人(反诉原告)支付延迟给付违约金的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人(反诉原告)认为,答辩人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总计支付被答辩人(反诉被告)工程款达85%,计人民币8,117,500元;被答辩人(反诉被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15%,尚不具备支付条件,因此不能支付,也不存在延迟支付的问题。
依照双方签订的《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清徐工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三条第2项付款方式约定:”定金:工程总造价的30%,人民币2,865,000元,于合同签署后三日内支付。定金支付后合同生效;主要设备及重要辅材(包括:制冷机组、乙二醇水冷机组、冷凝器、冷风机、冷库保温材料、聚氨脂库板、铝排管)到货且经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40%,即人民币3,820,000元;总工程安装全部完毕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即1,432,500元;工程全部调试、运行完毕,并符合附件1《设计总说明》及附件3《六味斋车间制冷参数确认表》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10%,即人民币955,000元;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5%,即人民币477,500元,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满一年后七日内支付质保金额的20%,即人民币95,500元,质保期满两年后七日内支付质保金额的20%,即人民币95,500元,工程保修期满三年后七日内且无质量问题将剩余质保金款项60%一次付清,即人民币286,500元。”结合合同竣工验收条款,即合同第十一条”1、工程全部完工并经试运营,调试合格后乙方应及时提请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在提请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将工程验收的所有相关资料(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等)一式二份报送甲方。甲方收到上述资料后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如有疑义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按规定提出异议的,产品质量视为符合本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3、若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对由此造成的甲方的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依据前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及答辩人(反诉原告)、被答辩人(反诉被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被答辩人工程施工完,工程在调试运营期间一直问题不断,经反复维修均未达到合格标准。答辩人多次发函通知被答辩人维修,被拒绝。且至今,被答辩人都没能依合同向答辩人报送过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从未向答辩人提起工程竣工验收。
综上,被答辩人(反诉被告)要求履行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尚未达到,且工程存在严重问题,依据合同,答辩人(反诉原告)已聘请第三方进行整改维修,质保金不足以弥补答辩人损失,被答辩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答辩人(反诉被告)增加诉讼请求第1项,要求支付工程维修费用的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事实情况,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整改及维修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承担,造成答辩人损失的亦应赔偿。合同第八条质量与检验条款的约定”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以《制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同附件1《设计说明》、附件3《六味斋车间制冷参数确认表》和其它相关规范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检查:乙方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合同第十一条竣工验收”3、若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对由此造成的甲方的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第十二条质量保修”2、保修期内工程或设备出现故障(人为因素除外),乙方负责免费保修及更换配件。3、保修期内工程或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到位,并提出合理维修方案进行修复。”第十三条违约责任”2、若乙方承建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瑕疵,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予以修复;对设备存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若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7、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须承担各项违约、赔偿金额,甲方可以从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但须及时通知乙方。”
依据答辩人提交证据及原一审法庭调查中被答辩人对相关证据的认可。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提交原一审法庭的相关证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EPC总包合同,即被答辩人承揽的答辩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是依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验收为一体的项目总承包合同。而被答辩人因勘察、设计缺陷,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安装设备选型失误等,最终造成该空调及制冷工程不合格,虽经被答辩人多次维修仍未达到合格标准,且造成答辩人重大损失。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维修费用不应支持,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太康公司在本诉中围绕其诉讼请求所提交证据及其证明的内容:1、有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及被告的企业档案信息提供,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2、有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清徐工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合同提供,证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3、有六味斋公司发函、泰康公司的回函,证明六味斋公司于2014年初就强行开始使用该设备;4、有银行汇款凭证3份提供,证明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5、有利息计算依据及方法提供,证明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6、有六味斋维修报告说明、六味斋修理报告书28份、发票1份及收据7份提供,证明六味斋尚未支付的维修费人民币452,645元。7、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给山西太康制冷节能有限公司下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我们属于机电类的属于建设部划分属于专业承包类的,侧面证明案由属于建筑工程合同,进一步证明案由应该是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六味斋公司在本诉中质证意见:1、对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信息登记等都没有异议。2、对工程合同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合同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的正文,第二部分是设计说明及附图,但是我们签订的合同及收到的附件1里面都只有设计总说明没有相关的设计图纸。对合同中附件2工程明细报价无异议,对附件3的参数确认表也无异议,对附件4的各项相关资质无异议。3、关于证据4制冷与空调工程的函是六味斋工程项目部发给原告的,我们认可,对于原告给我们的回函,我们没有收到,而且原告也没有盖章,鉴于是原告提供的,虽然被告没有收到,但可以认作是原告的陈述。该函件的内容1、称工程于2014年年初(1月15日)调试并陆续使用,说明调试使用的时间即完工时间应该在原告所陈述的2014年1月15日,函件中所说有部分设备出现大大小小的问题的表述,说明原告也认可在调试期间该空调及制冷工程出现过工程质量问题。在该复函的第二段表述中有对被告目前腌制库、速冷库、成品冷藏库进行更换......被告所在地水质问题......解决目前之问题,空调机组出现高温报警......对冷凝器进行清洗,豆浆预冷系统......发生进水事故......造成结构严重,这些内容均表示原告在发函的当时,该制冷工程仍然存在问题,问题的原因通过原告的陈述内容可以认定为是其在设备选型、设计中都存在缺陷,复函中还有目前正在积极处理中,并于2015年3月18日开机试用的表述,说明2015年3月18日该工程仍然在调试运行阶段。4、对银行汇款凭证予以认可。5、对利息计算及依据我方认为不是证据,不予质证。6、对维修报告说明和维修报告书我方都不认可,维修报告说明是泰康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是单方提供的,我方对真实性不予认可。7、对维修报告书也不认可。对维修报告书的内容,因为维修是主张要向被告主张维修费用,我们会在本诉部分的相关证据质证时说明。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而报告书里面也明确写明保内无偿,也就是说维修应当是无偿的。8、对太康实业开具的发票一份,收款单位是山西远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维修保养费,我们认为该证据和本案无关,是其和远航制冷的费用的证明,和被告无关。9、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全部的收款收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收据应当是支付人出具的,该收据是自己给自己开的收据,不予认可。对资质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的关联性有异议,只是证明其有机电安装工程的承包能力,但是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施工合同纠纷应按本案的具体案情确定,我认为本案的案由应按照一审法院及中级法院的意见。
六味斋公司在本诉中提供的证据为:1、有六味斋公司清徐工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书。2、设计总说明及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清徐工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分享报价清单提供,证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签订合同及工程款支付的标准。3、有六味斋车间制冷参数确认表提供,证明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提供相关参数供原告在设计、施工时作为参考依据,并依合同约定工程全部调试、运行完毕应符合附件1《设计总说明》附件3《六味斋车间制冷参数确认表》要求,验收合格后方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10%。4、有(2015)并南证经字第5585号公证书提供,证明原告所承揽的工程制冷系统存在无法正常工作及冷库温度不达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9、第三方的问题分析及整改方案提供,证明原告所承揽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存在设计缺陷。证据19有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借记通知提供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所一致,证明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项已经支付了85%,不存在违约逾期的情况。证据20有制冷机房运行记录(2014年5月7日-2015年7月31日)提供,证明自2014年5月太康将空调机组系统调试运营至2015年8月期间一直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冷却水管漏水、空调机组自动报警停机,显示电压一场、电源缺项、冷凝器风机烧坏、温度达不到标准等”,太康多次派人维修,但仍未能修复的记录。证据21、2015年5月16日会议纪要,证明2015年5月16日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该工程主要负责人及参与人共同烟酒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指定了整改方案。证据22、有北京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京翰并律师函字(2015)G011号律师函,23有2015年6月20日《关于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函》。证据24有寄送律师函及不合格问题的函的EMS快递单、回单及EMS查询记录,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及其后双方协商的维修整改方案进行工程维修,期间反诉人多次函要,要求七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工程整改。但原告未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打到合同约定效果。证据25,2015年6月21日致山西太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开会《通知》,证明经反诉人催促被反诉人未能进行维修,依据合同约定反诉人聘请第三方维修,并通知原告。证据26,有2015年6月20日被告公司项目经理李丁与泰康事业法定代表人发短信记录,证明通知原告派人前来开会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据27,2015年7月5日《关于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维修及更换的函》,致函给原告要求其对于空调、制冷系统中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对于无法使用的三无产品速冻隧道进行更换。证据28、有邮寄函件的EMS快递单、回单及EMS查询记录提供,证明对于被告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及依据合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更换的要求已通知原告。证据29,2015年7月1日(接收时间为2015年7月6日)山西太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被告的回复,原告回函,也说明冷藏库、空调机组存在问题。证据30,2015年7月12日致原告公司的《告知函》。证据31,2015年8月4日《质量题及赔偿损失的通知》,证明依据原告的回函,被告再次函告其工程存在的问题,要求其进行协商整改,但原告始终未能答复,由于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在调试运营期间未能履行修缮义务,被告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整改,并通知原告。证据32、有邮寄函件EMS快递单、回单及EMS查询记录,证明被告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及依据合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整改的情况已通知原告。证据33,2015年7月12日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通知单》并经EMS通知原告,证明监理公司对原告违反合同及监理规范要求的行为进行通知。证据34,太原释家缘制冷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验收技术报告》提供,证明在修改过程你高中被告聘请第三方公司在整改过程中发现空调、制冷系统无法打到参数要求及合同目的的真正原因,并依据其原因进行了整改维修。上述证据均寿命原告承揽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多次发函要求其进行维修改造,但没有得到结果,制冷机房从2014年5月-2015年7月31日的维修记录与原告当时举证的泰康公司的回函能够说明制冷公司至交付调试运行一直到2015年7月31日一直存在问题,反复维修都没有解决。证据34是第三方的维修报告也说明在维修报告中第三方分析说明了该制冷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改造及维修。这些证据都充分证明原告所提请的请求及相关的证据要求支付维修费用没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依据,不应支付。被告已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工程款项的支付,不存在违约,也不应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
太康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的结果为对方没有付我们剩余的工程款及对方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对证据4公证书与本案无关,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3、对证据9问题分析及整改方案进一步证明了对方的操作不当,参数确认表的范围适用是对方造成工程产生损毁的关键,对证据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4、对证据19对方向我们付款的3笔我们认可,但是进一步证明了对方的剩余两笔钱没有支付,5、对证据20是对方单方手记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其余证据21-34的证据只能证明工程设备出现了损坏,至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无法证明。所以被告的证据无法反驳或反对我方的诉求,应当支持我方的诉求。
〖反诉诉辩部分〗
六味斋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维修费用人民币2,100,760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赔偿原告冷冻产品损失人民币410,857元整;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工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2,148,750元整(依据合同约定2013年7月19日起算,合同履行90日,应于2013年10月17日完工,暂按原告自称的时间即2014年元月1日交付调试运营、延期75天,据此计算工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2,148,750元整。而实际交付被告时间为2014年5月7日);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等一式两份工程资料,并承担未能完成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477,500元整。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赔偿反诉人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公证费),合计5,140,867元。增加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安装”工程并联机组PLC集中控制系统”或承担安装该并联机组PLC集中控制系统所需的相关费用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整改被告空调系统配比的乙二醇水溶液中乙二醇浓度使其达到-5℃的出水温度,或承担整改所需的相关费用150,000元。
太康公司在反诉中辩称:1、针对六味斋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一,反诉请求第一项所称的维修费用不成立。1、从被答辩人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改造和维修协议书可见,六味斋公司所称的”所谓的维修费”2,100,760元包含了1,720,000元的改造费,改造是六味斋公司的生产工艺变化及生产规模改变所致,与原先我方的合同义务不符,其强拉硬套各类损失无非就是以各种理由赖掉拖欠太康公司的工程款。2、答辩人交付对方的设备是合格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主要设备及重要辅材经验收合格七日内支付工程总价的40%,而被答辩人已依约支付了此款,如果说答辩人提供的设备不合格,被答辩人是不可能支付第二次、第三次价款的。如果说答辩人提供的设备不合格,被答辩人一定会要求答辩人停止工程建设并要求替换的,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此行为。3、答辩人提供的工程周报也进一步显示答辩人的设备没有任何问题,被答辩人也没有针对设备提出过任何异议。被答辩人六味斋公司只是描述了一下其所谓的维修损失,其实这只是因果里面的果,但是本案的原因,核心却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探究其根本,最终原因是六味斋公司对设备的使用不当以及使用了当地还有大量泥沙、藻类的井水所致,这是被答辩人六味斋公司与第三方太原释家缘制冷有限公司确认的,因此六味斋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理所应当自行承担。二、针对其反诉二,该诉求是诉求一的延伸,而且也是说”果”,为究其因,我们认为,此损失虽进行了公正,但只是证明了损失,却无法证明是在哪造成的损失,结合庭审中反诉人对其诉求当庭的修改,我们有合理的空间想象一下,该损失也许是运输途中或是门店产生的损失,现搬至库中;另外反诉中说太康公司给其造成了410,000元的损失,但在此之前给答辩人太康公司的书面发函却声称有2,500,000多元,前后的矛盾只能说明被答辩人六味斋公司内部管理不够严谨,统计口径无法确定,其实际上自己也是不知道自身的所谓的损失,但无论如何都是其诉求一的延伸,自行损坏,应自行承担一切损失。三、针对其反诉请求三,被答辩人六味斋公司诉求中说:答辩人太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13年10月17日完工,是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答辩人事实上却不存在违约,理由如下:①被答辩人在2013年11月14日给各施工单位发出《通知》:”中式肉制品车间、快速车间、豆制品车间、包装车间、物流配送车间、办公楼、宿舍楼、锅炉房、总配电室、污水站的主体工程已经完成。水电暖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正在扫尾......”,所以被答辩人是在2013年11月14日才将车间办公楼等主体完成,我们提供的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等工程是依附于基本建设之上的,太康公司水平再高、技术再强,也不可能建”空中楼阁”。②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开工报告》中,也证明了我们是按期开工,同时证据《工程周报》3、5、8、11期中标明的进度偏差原因进一步证明了是六味斋主体工程延期导致的我们推后。所以,依据《合同》第13条第4款约定:因六味斋公司导致太康公司无法施工,对此造成工期延误,太康公司不承担责任。四、针对其反诉请求四,本案中,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完毕后,被答辩人六味斋公司为方便资金的使用,将此项目纳入了山西一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建”)的项目。之后,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的指示将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等工程资料交给了监理方及一建。现被答辩人也拖欠一建工程款,此仲裁案正在太原市仲裁委仲裁中,太康公司给付资料的证据已经在原一审法庭审理时当庭申请调取了。五、针对其反诉请求五,该反诉请求是其诉求一、二的再延伸,我们认为该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理由不再重复。六、针对其追加反诉请求一,根据《合同》附件1中的第七条第六项(P20页)可见,集中控制系统属于可选配状态,即此项目属于被答辩人另行付费才能获得。事实上,被答辩人对此却未支付过一分钱。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此义务。七、针对其追加反诉请求二,答辩人在工程竣工后,空调系统配比的乙二醇水溶液中乙二醇浓度符合约定,但是被答辩人操作不当且违规操作,包括使用含有大量泥沙、藻类的井水,以至于造成了相关设备的损坏,导致乙二醇溶液达不到-5℃,我们只想说一句,自身造成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六味斋公司在围绕其反诉请求所提供证据及其证明内容:1、有六味斋公司清徐工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书。2、设计总说明及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清徐工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分享报价清单提供,证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签订合同及工程标准。3、有六味斋车间制冷参数确认表提供,证明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提供相关参数供原告在设计、施工时作为参考依据,并依合同约定工程全部调试、运行完毕应符合附件1《设计总说明》附件3《六味斋车间制冷参数确认表》要求,验收合格后方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10%。4、有(2015)并南证经字第5585号公证书提供,是合法申请的,由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依照合法程序到现场进行了公正,证明2015年8月12日期间制冷系统存在无法正常工作及冷库温度不达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5、有公证费发票提供,证明被告为本诉讼支付公证费3000元。6、损坏产品的照片及明细提供,证明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被告空调停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2015年7月24日-27日期间食品损坏)总金额410,857.1元。7、有2015年6月20日被告与太原市冰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六味斋空调维修协议》及发票维修费用23,560元。8、被告与太原释家缘制冷有限公司签订的《改造及维修工程协议书》及发票,维修工程总价款人民币1,720,000元整。9、有问题分析及整改方案提供。10、有改造、维修工程报价汇总表提供。11、有制冷、空调系统增加设备及工程报价单提供。12、有制冷、空调系统更换设备及工程报价单提供。13、有维修工程报价单提供。14、有维修费用发票提供。15、有制冷工程安装合同(编号:2015-7-27)提供。16、有工程安装发票提供;17、有中央空调维修协议提供;18、有维修发票127,200元提供。这几份证据证明由于原告所设计、施工的空调、制冷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几经维修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只能联系第三方进行维修、整改,其所产生相关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均应由原告承担。19、有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借记通知提供,证明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117,500元;被告已履行完合同义务,该款项中第一笔款支付时间为2013年7月19日,该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也是工期的起算时间。原告工期延误(工期90日)。20、有制冷机房运行记录(2014年5月7日-2015年7月31日)提供,每页都有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字,证明空调运行记录的真实性,证明自2014年5月太康将空调机组系统调试运营至2015年8月期间一直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冷却水管漏水、空调机组自动报警停机,显示电压一场、电源缺项、冷凝器风机烧坏、温度达不到标准等”,太康多次派人维修,但仍未能修复的记录。21、2015年5月16日会议纪要,证明2015年5月16日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该工程主要负责人及参与人共同研究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制定了整改方案。22、有北京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京翰并律师函字(2015)G011号律师函。23、有2015年6月20日《关于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函》。24、有寄送律师函及不合格问题的函的EMS快递单、回单及EMS查询记录,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及其后双方协商的维修整改方案进行工程维修,期间反诉人多次函要,要求七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工程整改。但原告未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效果。25、2015年6月21日致山西太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开会《通知》,证明经反诉人催促被反诉人未能进行维修,依据合同约定反诉人聘请第三方维修,并通知原告。26、有2015年6月20日被告公司项目经理李丁与泰康事业法定代表人发短信记录,证明通知原告派人前来开会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27、2015年7月5日《关于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维修及更换的函》,致函给原告要求其对于空调、制冷系统中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对于无法使用的三无产品速冻隧道进行更换。28、有邮寄函件的EMS快递单、回单及EMS查询记录提供,证明对于被告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及依据合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更换的要求已通知原告。29、2015年7月1日(接受时间为2015年7月6日)太康公司给被告的回复,原告回函,也说明冷藏库、空调机组存在问题。30、2015年7月12日致原告公司的《告知函》、31、2015年8月4日《质量题及赔偿损失的通知》,证明依据原告的回函,被告再次函告其工程存在的问题,要求其进行协商整改,但原告始终未能答复,由于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在调试运营期间未能履行修缮义务,被告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整改,并通知原告。32、有邮寄函件EMS快递单、回单及EMS查询记录,证明被告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及依据合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整改的情况已通知原告。33、2015年7月12日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通知单》并经EMS通知原告,证明监理公司对原告违反合同及监理规范要求的行为进行通知。34、太原释家缘制冷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验收技术报告》提供,证明在修改过程你高中被告聘请第三方公司在整改过程中发现空调、制冷系统无法达到参数要求及合同目的的真正原因,并依据其原因进行了整改维修。35、有太原六味斋肉制品腌制间出入库表提供,证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4日期间的进入腌制间冷藏库的产品总量及入库温度统计表,说明冷藏使用的情况。36、太原六味斋出入库单(肉制品厂)、37、太原六味斋原材料过磅单提供,证明产品入库量的依据。38、有太原六味斋肉制品厂速冷间出入库表提供,证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4日期间的进入速冷间的产品总量及入库温度统计表,说明冷藏使用情况。39、太原六味斋生产计划表、领用表提供,证明产品入库量的原始依据。40、有太原六味斋成品冷藏库出入库单提供,证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4日期间的进入成品冷藏库的产品总量及入库温度统计,说明冷藏使用情况。41、入库登记本,证明产品入库量的原始依据。42、1#2#冷冻库出入库表,证明2015年7月29日到8月4日1#2#冷冻入库情况表。43、生产计划、领用表(之肉车间及中央厨房)。44、六味斋调拨单。45、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入库单(一),证明产品入库量的原始依据。47、山西晋西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出库单提供,证明产品入库量的原始依据,证据35-证据47是原材料出入库的证据,证明原材料出入库的数量及温度记录,是被告公司生产的一个阶段片段的截取,说明了冷库的使用情况并没有超出附件3参数的标准,而是非常低的。48、有录音证据提供,证明(1)2015年6月29日被告设备部经理郝照红与太康实业公司维修人员的对话(两段);2015年7月26日,郝照红与太康工作人员的对话;2015年7月29日,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郭景娜律师与太康负责人张四会的对话。(4)2015年8月4日,被告公司张春平、京翰郭景娜律师与太康负责人张四会的对话(两段)。证明原告也认可其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经过多次维修仍然没有办法彻底解决。并且被告也通知其存在的经营损失,原告口头承诺要进行赔偿。49、2013年7月19日监理例会记录、2013年8月2日监理例会记录、2013年8月9日监理例会记录,证明原告在开工前就说明其中有给制冷设备留置的预留洞,需设备进场后再施工,其中有制冷施工不按程序进行报验,其中有冷库已到现场,准备安装。三分证据均能证明:2013年7月19日制冷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并不是反诉被告所称11月主体才完工,制冷工程依附于主体工程。原告工程延期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此外,由于反诉被告没有依据合同的监理要求对施工程序进行报验,监理早已在例会中支出过,但反诉被告未予纠正。
太康公司在反诉中的质证意见:1、对于被告提交的1、2、3、4本诉部分提交的证据同本诉中的质证意见。2、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5、6证据,只是证明了损失的发生,但是本案的关键是如何产生损失,所以证据4、5、6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3、对于证据9同本诉的质证意见一致。4、对于证据7-18,除证据9外,此证明的是六味斋公司擅自与第三方签订改造等方面的合同,改造时已不属于我们的质保期限。5、对于证据19-34,同本诉的质证意见。6、对证据35-47,并没有证明是谁的原因造成对方所谓的损失,所以该证据无法证明其反诉请求。7、证据48为录音证据,是被告诱使我方工作人员作出的,所以对其合法性不认可。对原告提供的监理例会记录的证据不认可,因为根据对方监理例会的参会人员,如果真有例会的话,那么各方的参会人员都应该签字,被告的代表三人均未签字,监理的两人也未签字,一建的两人未签字,太水的人员未签字,消防、制冷、污水、锅炉的均未签字,所以对监理例会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
太康公司在围绕其反诉答辩所提供证据及其证明内容:1、有六味斋出具的通知提供,证明六味斋提供的建设工业园区在2013年11月14日才具备全面施工条件。2、有山西太康公司出具的《开工报告》,说明我方是依约开工的,不存在违约。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4、有山西太康公司出具的《工程周报》第三期、第五期、第十一期、第十八期(六味斋工业园冷库、空调施工倒排计划),上述4个证据证明原告不存在迟延交付、工期延误的情况,不应当承担工期迟延违约责任。关于被告在反诉部分的其他诉求的证据,见我方在本诉中的证据及被告在本诉和反诉中证据的质证意见。
六味斋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关于证据1的通知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的证明目的是到了发通知的那天工程才具备工程施工的条件是断章取义的,不是通知单的内容,主体楼的工程都已经施工完成了,只是要开始装修工程了,理解是错误的,结合被告提供的三份监理例会记录,2013年7月19日的内容有给制冷设备留置的预留洞需设备进场后再施工,说明是相互的,对于制冷工程而言,早已经具备了开工条件。2013年8月9日的监理例会记录,说冷库已到现场准备安装,说明这个时候已经可以施工安装,并不是如原告所说的到2013年11月14日才具备开工条件。结合原告出具的开工报告审批表及开工报告说明原告自己写的开工时间是2013年7月20日与原告刚才说的2013年11月14日才具备开工条件是矛盾的,是不成立的。关于这两份证据只是单方出具的,时间虽然我们确认是2013年7月20日,但是这两张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不认可。依据表格内容及工程相关管理内容,依据工程施工的规则和规程,开工前要提交开工报告,而报告需要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认可的,而这份报告里面并没有监理单位的签章及建设单位的签章,是原告单方作出的。时间我们是认可的。3、对工程周报也是原告单方出具的,真实性我们也不认可,但是工程周报按照报纸的时间,一直到2013年11月23日证明其主体已经基本施工完毕了,还有一部分没有安装完成,说明该工程并没有施工完毕。
〖本院认证部分〗
本院依法组织本、反诉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围绕其主张及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上述充分质证。现将本、反诉双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太康公司提交的证据承包合同(包括合同附件)、来帐凭证(回单)、制冷与空调工程问题的函及复函、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反诉被告)太康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提交的承包合同(包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银行借记通知,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原告太康公司提交的《开工报告》,《工程周报》,被告六味斋公司认为是原告单方出具的,没有被告及监理工程师的签章,工程开工及完工时间应依合同及双方认可的时间确定。对原告提交的维修报告说明、维修汇总表、修理报告书、发票复印件及收据,被告认为是原告单方出具,且维修应属无偿,故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的质证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定。
2、被告六味斋公司提交的制冷机房运行记录及2015年5月16日会议纪要,原告太康公司认为运行记录为被告单方制作,未经原告认可,会议纪要无原告法人代表签名,故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的质证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定。
3、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提交的空调维修协议及发票、安装合同及发票、技术协议、改造维修协议书及发票、验收技术报告,反诉被告太康公司质证意见为空调维修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改造维修协议书、安装合同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中央空调维修协议与本案无关联;对技术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验收技术与被告与本案无关联,释家缘发票金额包括质保金,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关联性不认可。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上述证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1、关于原告提交的《开工报告》,《工程周报》,被告认为是原告单方出具的,没有被告及监理工程师的签章,工程开工及完工时间应依合同及双方认可的时间确定。对原告提交的维修报告说明、维修汇总表、修理报告书、发票复印件及收据,被告认为是原告单方出具,且维修应属无偿,故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的质证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定。
2、被告六味斋公司提交的制冷机房运行记录及2015年5月16日会议纪要,原告认为运行记录为被告单方制作,未经原告认可,会议纪要无原告法人代表签名,故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的质证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定。
3、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提交的空调维修协议及发票、安装合同及发票、技术协议、改造维修协议书及发票、验收技术报告,反诉被告太康公司质证意见为空调维修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改造维修协议书、安装合同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中央空调维修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技术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验收技术与被告与本案无关联,释家缘发票金额包括质保金,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关联性不认可。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上述证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4、反诉原告提交的入库单、调拨单、出库单、冷冻食品损失提交的照片及明细等证据,反诉被告以该证据是反诉原告单方制作为由,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反诉被告的该质证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5、反证原告为证实冷冻食品损失提交的公证书,反诉被告认为该公证书仅能反映库存损坏食品的结果,不能证实食品损坏的原因,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公证书系反诉原告委托合法公证机构经过查勘现场所制作,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因反诉原告其他证据不足以证实食品损坏原因,对其与欲证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6、反诉原告提交的2015年7月1日回函、反诉被告工作人员郝照红与反诉被告维修人员谈话录音、郝照红与反诉被告客服人员通知录音、反诉原告总经理张春平、郭景娜与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四会录音,及反诉原告经理李丁与反诉被告张四会的短信,监理通知单,所发函件(包括律师函、公司函件)及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寄送流程表,反诉被告对谈话录音及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特快专递认可仅收到一份。本院认为,反诉被告对2015年7月1日其给反诉原告的回函未表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谈话、通话录音反诉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有关函件有寄送手续,且反诉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定。
7、关于反诉被告太原康公司针对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的反诉证据通知、开工报告、工程周报、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反诉原告对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两份证据的内容通知书的内容是要各单位密切配合,文明施工,并没有说明完工时间或有对反诉被告施工造成影响的说明。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的内容明确是车间初验存在的问题,并不能证明反诉被告工程延期的理由是反诉原告的原因,关联性不认可。本院认为,反诉被告提供的通知书、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均有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据内容并不能证明工程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也无法证明工程延期是反诉原告造成,因此对其与欲证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反诉原告对反诉被告提供的开工报告、工程周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工程开工及工程完毕后反诉被告均没有通知反诉原告及监理工程师。本院认为,虽反诉原告不认可开工报告的真实性,但其认可的开工时间与反诉被告所称的开工时间基本一致,均为2013年7月20日,反诉被告提供的工程周报相互衔接,且均有有关人员签名,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8、反诉被告在庭审中口头提出要求本院向监理单位一建公司调取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等有关竣工资料的申请,因无证据证实其曾向一建公司提交上述材料,且该申请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3年7月,原告(反诉被告)太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签订《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清徐工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一、1、工程名称: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清徐工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3、工程内容: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安装。4、承包范围:空调、冷库制冷系统设备及冷库保温的采购、安装,调试应按甲方提供《六味斋车间制冷参数确认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及施工。5、工程总造价:人民币955万元。6、主要冷库、空调系统、保温系统设备、材料等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附件1《设计总说明》、附件2《工程报价明细》、附件3《六味斋车间制冷参数确认表》的要求。二、工期。本合同总工期为90天,工程起算日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除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条件(新增加工程量)外,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意理由拖延、顺延、怠误工期。三、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工程总造价为955万元(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调试、主要设备保叁年、空调系统(工程)保修叁年,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总承包应保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所有项目一次性包干,且为固定不变价,不因物价上涨或下跌而变动;2、付款方式:定金:工程总造价的30%,即人民币2865000元,合同签署后三日内支付。定金支付后本合同生效;主要设备及重要辅料(包括:制冷机组、乙二醇水冷机组、冷凝器、冷风机、冷库保温材料、聚凝脂库板、铝排管)到货且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40%,即人民币382万元;总工程安装全部完毕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即人民币1432500元;工程全部调试、运行完毕,并符合附件1《设计总说明》及附件3《六味斋车间制冷叁数确认定》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10%,即人民币955000元;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5%,即人民币477500元,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满一年后七日内支付质保金额的20%,即人民币95500元,质保期满两年后七日内支付质保金额的20%,即人民币95500元,工程保修期满三年后七日内且无质量问题将剩余质保金款项60%一次付清,即人民币286500元。五、乙方义务。1、冷库工程的制冷机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制冷工艺图、电器控制图、冲霜水系统图、冷库管道保温节点图、施工竣工图等(详见附件1《设计说明及附图》)由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与质量标准及附件3《六味斋车间制冷参数确认表》要求免费为甲方设计,并于甲方通知乙方指定地点现场勘查后第七天内与设计说明一同先行提交制冷机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冲霜水系统图、冷库管道保温节点图,剩余图纸在勘察后十五天内提交,施工竣工图纸在竣工验收前十日提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设计说明及相应图纸后应及时(无特殊情况二日内)给予审核认可。经甲方认可同意后乙方方可依设计说明及图纸进行施工。乙方对施工设计及施工质量的担保责任不得因甲方认可而减轻或免除。2、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负责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保修等。3、乙方应保证工程所用材料、配件、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依据附件1《设计说明及附图》、附件3《六味斋车间制冷参数确认表》要求,且需经甲方代表或监理人员认可后方可使用。乙方应将所采购材料、配件、设备等依据附件1及附件3内容制作《工程报价明细》(附件2),作为双方确认及验收的依据。《工程报价明细》应将所有采购设备、材料等的品名、数量、单价、品牌、型号、品质、生产厂商等列明,并于签订合同当日提交甲方。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将每个制冷车间情况依据《设计总说明》及图纸分列制作《工程报价明细分户表》补充给甲方。乙方对工程所用材料、配件、设备的质量担保责任不因甲方的认可而减轻或免除。7、乙方保证这装施工人员均为熟练技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安装施工作业资格,具有上岗作业证件;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乙方必须负责免费调试、保证无任何操作故障。八、质量与检验。3、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十一、竣工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并经试运营,调试合格后乙方应及时提请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在提请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将工程验收的所有相关资料(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等)一式二份报送甲方。甲方收到上述资料后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如有疑义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按规定提出异议的,产品质量视为符合本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3、若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对因此造成的甲方的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十二、质量保修。1、本工程的主设备保修叁年,整体系统(施工工程)保修叁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保修期内工程或设备出现故障(人为因素除外),乙方负责免费保修及更换配件。3、保修期内工程或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到位,并提出合理维修方案进行修复(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商定)。十三、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延期完工,需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日支付违约金;乙方工程因质量问题未能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除应承担返工责任外,还应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事故外,如甲方延期付款,应按照延期付款金额的3‰/日支付乙方违约金。如甲方原因停建、缓建,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除应支付乙方已完成工量工程款外,还应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责任。2、若乙方承建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瑕疵,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予以修复;对设备存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若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十四、其他条款:8、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必要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件:附件一:《设计说明》及各附图;附件二:经甲方审核确认签字的《工程报价明细》;附件三:《六味斋车间参数确认表》;附件四:乙方企业各项相关资质”。
该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六味斋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支付的告定金2,865,000元,2013年9月29日支付工程款3,820,000元,2014年1月24日支付工程款1,432,500元,共计支付原告8,117,500元。工程于2013年1月完工并进入生产调试。2014年9月22日,被告六味斋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原告寄送《关于制冷与空调工程问题的函》,主要内容为”你单位承揽的六味斋公司制冷与空调工程已经运行八个多月时间,运行期间出现的一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生产。现将问题反馈给你部,希望得到彻底的改善,以保证我公司的正常生产。一、制冷系统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及相关证件,方可正常使用。截止目前你部还没有办理相关证件,为保证我公司生产正常运行,要求你部10月1日前办理完相关手续,并且移交我公司。二、制冷系统腌制间、成品冷藏库、物流预冷库、速冷间配置的蒸发器,由于蒸发器散热翅片间太小,短时间结霜严重,现有冲霜系统又无法及时化霜,导致分机电机经常烧坏,无法正常使用。因此我公司要求你部尽快更换翅片间12mm以上蒸发器,或者采用其他改进方案,确保制冷系统的正常运行。三、制冷机房制冷压缩机回霜现象严重,导致压缩机频繁损坏,单台机组独立系统,压缩机损坏时,整个系统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我公司正常生产。因此我公司要求你部在每台压缩机吸气端增设气液分离器,解决压缩机回霜问题,或者采取其他方案,保证制冷系统的正常运行。四、中式车间冷藏库、快速车间饺子库属于铝排管蒸发器。蒸发器结霜严重时,温度只能达到零下5度左右。人工机械除霜、自然化霜等方式周期长,操作又不安全,无法满足我公司正常生产使用。因此我公司要求你部在以上排管系统增设热氟冲霜系统,以保证生产工艺的正常运行。五、快速车间速冷隧道至今无法正常使用,鉴于隧道系统整体方案可能出现的问题,我公司要求你部增设风冷式冷凝器,或者更换为水冷式冷凝器,保证机组高压系统的正常运行;对速冷隧道机库板、风机、风管管道等进行重新布置,或者采取其他方案,尽快保证我公司速冻隧道系统的正常运行。”
2015年3月20日,原告太康公司制作《关于制冷与空调问题复函》,其中主要内容为”关于六味斋公司清徐工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已于2014年年初(1月15日)调试并陆续投入使用,截止目前已经运行1年有余。就一年的运行来看,整体效果还算尽如人意。有部分设备出现过大大小小的所谓问题,如下:1、腌制库合同签订时所要求参数为:32.7m*14m*4.2m,进货量小于20吨,进货温度25℃,出货温度5℃,降温时间20h,库温要求0℃,设备负荷为78.8KW。乙方根据其要求匹配西克产BMR360-SM机组(-10℃/45℃时冷量为83.1kw)1台及BHDC092W-NC型冷风机4台(片距为4.23mm),完全满足生产冷量需求;但在运行过程中甲方实际进货温度远远超出约定范围,有时甚至高达60-70℃且冒热气进库,造成冷风机严重结霜影响车间正常使用,加之工作人员手动冲霜不及时,压缩机回霜非常严重并造成压缩机损坏事故。介于此乙方采取增加电磁阀自动除霜,效果稍有改善,但甲方的生产工艺实在无法按原约定参数执行,结霜问题仍旧是目前需要解决之大问题;乙方多次与甲方相关人员现场沟通。最终,甲方承诺腌制库新参数更改为:入库温度30-35℃,入库量20-25吨,出库温度0-7℃,在工作时间内,每小时开门次数6-10次。鉴于和六味斋长久良好的合作,经乙方技术部及征求贵司相关人员意见,对甲方目前腌制库、速冷库、成品冷藏库现有冷风机进行更换,片距由原先4.23mm更换为目前氟利昂冷风机最大片距9mm,并考虑到甲方实际使用特点,新更换的冷风机为水冲霜及电冲霜两用型,平时以电化霜为主,生产车间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可不定时手动水冲霜。鉴于和甲方良好合作关系,此次改造费用人民币97171元由乙方来承担,甲方提供改造条件。但该文件自2014年12月发给贵公司相关人员,截止目前得不到贵司盖章同意实施。目前该提议就此搁浅。2、甲方所在地的水质问题腐蚀很严重,需要尽快做出处理方案,增加水处理装置解决目前之问题。目前因为水质问题发生以下故障:空调机组用冷却塔从安装运行开始多次出现拼接缝密封胶遭腐蚀漏水事故,厂家也不止一次登门进行维修处理,往往刚处理不多时日接缝处密封胶再次发生腐蚀漏水,我方多次尝试更换好的耐腐蚀密封胶,但效果不是十分明显,又再次发生漏水的隐患。且冷却塔内填料部分也被腐蚀破坏,调料碎颗粒经管道进入水循环系统,多次堵塞机房内水循环泵,造成空调不能正常使用。空调机组于近日春季保养及清洗后,试运转出现高温报警故障,无法正常运转,拆机发现水冷冷凝器结垢非常严重。目前我方正试图利用克垢溶液对冷凝器进行清洗,以便贵司使用。豆浆预冷系统于2014年12月28日发生板式换热器冻裂,压缩机组进水事故,目前正在积极努力修复中,拆除板换鉴定为水质问题造结垢严重,水垢堵塞板换通道造成板换面积骤减,蒸发温度持续走低直接结果就是板换发生冻裂事故,水进入制冷系统造成压缩机磨损严重,共造成2台压缩机损坏,1台板式换热器冻裂,油分及汽分进水。经乙方技术部分析将板换更为壳管式换热器,尽量避免因堵塞造成事故。此次事故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7万余元。但因为损坏季节为冬季,且为一年中最冷时日,加之氟利昂系统的特有性质,尽管我方不懈努力及厂方代表亲临现场,仍有部分水分冻结在系统中无法清理干净,经和甲方现场负责人商量,不得已延迟到春节后天气回暖时解决,目前正在积极处理中,并于2015年3月18日开机试运行。3、甲方应及时将目前涉及水系统部分水质增加相应水处理设备进行合理处理,如不进行处理及改造,再次造成设备损坏及财产损失,由甲方全权负责。4、望贵司负责人在接到复函后能尽快安排人员在谅解备忘录上签字予以确认,以便我方及时安排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所谓问题的改造。”
2015年6月20日15:10-15:11分,被告(反诉原告)工程经理李丁给原告(反诉被告)发送短信两条内容为:”张四会,请你单位今天务必派人到我公司解决空调制冷问题。现在两台机组,四个机头全部坏掉,已无法运行。现在炎夏,空调房无法制冷,给我单位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如你单位今天不来人,或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案,我六味斋公司将择日起诉!望你重视”!”张四会,请你单位务必在今天下午4:00之前派人来我清徐六味斋工业园区,解决我公司空调无法正常运行问题!如果届时未到,我公司将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由你公司承担,我们将在你太康公司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剩余款如果不足以弥补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的,我公司将提起诉讼!望你公司重视”!
2015年6月20日,被告六味斋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太原市冰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冲川公司)签订《六味斋空调维修协议》(简称维修协议)一份,主要维修内容为”空调机组高压报警停机,检修机组,清洗冷凝器及管道”产生维修费用(含材料费)23,560元。
2015年7月17日,太原释家缘制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释家缘公司)出具《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冷库制冷系统及车间空调制冷系统问题分析及整改方案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一份,内容中写明了制冷系统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问题分析,提出了整改方案及整改说明。同月27日,被告(反诉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释家缘公司签订了《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清徐工业园冷库、空调制冷系统改造及维修工程协议书》(以下简称改造维修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鉴于甲方清徐工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特委托乙方进行维修、更换。工程造价:1,720,000元。同日(27日),被告(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安装公司)签订《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制冷工程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范围:设备安装及制冷管道的连接。工程总造价230,000元整。2015年7月28日,被告(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释家缘公司签订《中央空调维修协议》一份,内容主要为,应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中央空调进行维修,乙方中央空调主机2台(品牌堃霖制冷量1686单台KW/台)。服务方式及内容,乙方负责对甲方中央空调主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出具维修方案,进行维修,确保空调机主可正常工作,并符合甲方设计要求。总费用不超过100,000元整。(四台机组更换氟利昂、机油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整),如有更换配件另算。
2015年10月22日,释家缘公司出具《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清徐工业园冷库空调制冷系统维修改造工程验收技术报告》(简称验收技术报告)一份,内容主要为:”维修及改造的具体内容如下:项目一、机房空调冷却水系统维修改造1、维修改造前存在如下问题:(1)空调补水和冷却水未设计和安装水处理系统,导致空调冷凝器易结水垢、堵塞。因空调冷凝器的结垢和堵塞又导致空调机组冷凝压力过高,机器报警,高压保护而无法启动,不能正常制冷。空调系统不制冷,造成加工车间内不能达到生产所需的温度,部分熟食无法生产,需要在车间预先冷却的货物无法有效预冷。(2)空调系统设计的乙二醇水溶液出水温度-5℃,现空调机组开机时,实际出水温度2-5℃。因乙二醇水溶液中乙二醇配比浓度不够,造成空调系统制冷效果达不到使用要求。2、维修改造具体实施情况:(1)针对已经结垢和脏堵的水系统,清洗空调冷却水管道系统及冷凝器;(2)为保障空调系统正常运转的水质要求,保证水系统不结垢,增加水软化处理系统1套;(3)为防止开式冷却水系统凉水塔处进杂物而造成的设备堵塞,增加除消装置2套。(4)建议实际测量所需添加乙二醇的数量,使乙二醇水溶液配比达到设计标准,实现空调系统达到正常运行。3、维修改造后:(1)空调补水管路增加水软化处理系统1套;(2)空调冷却水回水管路进冷凝器前增加除沙装置;项目二:冷库制冷系统维修改造1、维修改造前存在如下问题:(1)腌制间、成品冷藏库、速冷库、物流车间预冷库,库内为冷风机,由于风机翅片间距小,风机结霜快,库温达不到设计要求,电机常损坏。(2)1#和2#冷冻库和快速食品车间饺子冷冻库,库内为铝合金排管,排管结霜快,无法自动化霜,库温达不到设计要求;原设计采取人工手工除霜,操作困难,除霜时容易污染货物,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法满足生产工艺要求。(3)没有设计和安装风幕机、PVC门帘和行程开关,由于冷库都在生产车间内,生产过程中开门操作频繁,导致车间内热空气进入库内,容易加快库内制冷设备结霜,影响制冷效果,库温达不到设计要求。由于上述3个问题,导致风机和排管结霜快,机房压缩机容易回液,损坏机头。(4)由于压缩机冷凝器设计选型存在问题,造成配置和安装的压缩机冷凝器散热能力差,因为散热能力差,所以导致使用中冷凝压力高,压缩机有部分机头不启动,机组未能充分利用。(5)由于原设计未依据生产工艺要求及行为惯例要求,未考虑工况相同的压缩机实现互联,在单个压缩机损坏或设备进行停机检修、保养时,工况相同的压缩机无法及时补充制冷。2、维修改造具体实施情况:(1)针对制冷机房压缩机回液,损坏机头;压缩机冷凝器散热能力差,冷凝压力高,压缩机部分机头无法启动,机组未能充分利用的问题,对机房冷库制冷设备进行改造:①针对机房压缩机容易回液,损坏机头问题。6个制冷系统增加安装气液分离器(系统1:中式肉制品车间:腌制间/成品冷藏库/豆制品预冷库:系统2:中式肉制品车间:速冷库;系统3:中式肉制品车间:1#和2#冷冻库;系统4:中式肉制品车间:结冻库;系统5:快速食品车间:速冻隧道;系统6:快速食品车间:饺子冷冻库。)②针对压缩机损坏后,工况上同的压缩机无法实现互联,影响车间生产的问题,增加维修机组2-20匹低温并联和2-20匹高温并联各1台。③针对压缩机冷凝器散热能力,压缩机组未能充分利用的问题,增加SZL-820蒸发式冷凝器1台,及相关冬季远置水箱和水系统。用于以下系统(系统1中式肉制品车间腌制间/成品冷藏库/豆制品预冷库,系统4中式肉制品车间结冻库,系统5快速食品车间速冻隧道),这三个系统原来的风冷式冷凝器并入其他系统。原有管路重新调整安装。(2)针对各冷库进行的改造:①针对中式肉制品车间腌制间(甲方技术参数要求:0-5℃,现平均库温8℃,库温达不到0-5℃),风机结霜快,风机电机常损坏,库温达不到要求的问题(原有风机4台BHDC09**-NC,翅片间距小)。安装大片距不锈钢外壳冷风机D55-165/2612风机4台,水冲霜。②针对中式肉制品车间成品冷藏库内(甲方技术参数要求:0-5℃,现平均库温8℃,库温达不到0-5℃),风机结霜快,风机电机常损坏,库温达不到要求的问题(原有风机1台BHDC19**-NC,翅片间距小)。安装大片距不锈钢外壳冷风机D55-210/3612风机1台,水冲霜。③针对中式肉制品车间物流车间预冷库内(甲方技术参数要求:5-10℃,现平均库温13℃,库温达不到5-10℃),风机结霜快,频繁结霜,库温达不到要求的问题(原有风机2台BMT20**-NC,翅片间距小)。安装大片距不锈钢外壳冷风机D55-85/2612风机2台,水冲霜。④中式肉制品车间速冷库(甲方技术参数要求:-5℃,现平均库温5℃,库温达不到-5℃),风机结霜快,风机电机常损坏(原有2台BHDF26**-NC,翅片间距小)。安装大片距不锈钢外壳冷风机D55-330/4612风机2台,水冲霜。⑤针对中式肉制品车间1#和2#冷冻库内(甲方技术参数要求:-18~-20℃,现平均库温-8℃),不能化霜,影响生产工艺。安装大片距不锈钢外壳冷风机D55-165/2612风机4台,水冲霜。⑥针对快速食品车间饺子冷冻库内(甲方技术参数要求:-18~-20℃,现平均库温-8℃),不能化霜,影响生产工艺。安装大片距不锈钢外壳冷风机D55-210/3612风机2台,水冲霜。(3)针对冷库原设计未依据生产工艺要求,未考虑开门操作频繁,车间内热空气进入库内,结霜快,影响制冷效果,库温达不到使用要求,因此本次维修改造所有冷库都另外安装风幕机、低温PVC门帘和行程开关,3间低温库安装回笼间和棉门帘。项目三:更换快速食品车间速冻隧道1、更换间存在问题:(1)甲方技术参数要求-30-35℃,试机时温度显示-27℃左右,达不到国家速冻食品规范要求及生产要求,一直无法使用。(后附甲方提供的《关于速冻机调试结果的报告》)。(2)原设备无厂名、无厂址、无任何标牌,且速冻机为彩钢板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进行更换和改造:拆除现有彩钢板速冻机,安装不锈钢保温面板速冻机1台。项目四:对原施工单位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存在的设备损坏及泄漏情况进行的维修及更换。1、设备及配件维修和更换。(1)损坏的压缩机头维修;(2)损坏的风冷冷凝器电机更换(实际更换10台);(3)更换配电柜中故障电器;(4)更换冷风机故障电机;2、泄漏维修(1)发现管路泄漏,处理漏电并加氟利昂和冷冻油;(2)设备接口处发现泄漏,处理漏电并加氟利昂和冷冻油。此次改造的方案和相关设备及材料的选用满足行业标准,相关资料齐全。通过此次维修改造,冷库、空调制冷系统达到了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生产的要求,保证了车间生产的正常进行”。
2015年6月16日被告(反诉原告)委托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原告(反诉被告)寄送律师函一份,主要内容是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告(反诉被告)施工工程不断出现问题进行说明,并要求在接函之日起三日内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存在问题。该函原告于6月17日签收。
2015年6月21日,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寄送《关于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的函》及《通知》各一份,其中《关于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的函》中指出了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公司经理李丁与张四会电话、短信联系要求前来修复解决,但原告(反诉被告)未有任何回应,为避免损失扩大,已委托第三方维修及产生费用情况。并通知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上午9时到六味斋清徐工业园区协商解决,提交具体维修方案的内容。该邮件由原告于同月23日签收。
2015年7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太康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回函一份。
2015年7月6日,被告六味斋向原告寄送《关于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维修及更换函》一份,该函由原告于同月7日签收。
2015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寄送《告知函》一份,该函由原告于同日签收。
2016年8月6日,被告向的原告寄送《关于履行<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清徐工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合同>中存在问题及赔偿损失的通知》,该通知就原告(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提出要求,并称已依据合同约定另行聘请专业制冷公司进行更换及维修,产生一切费用依合同约定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2015年6月29日,被告(反诉原告)工作人员郝照红与原告维修人员进行谈话,双方谈及制冷及空调系统存在的有关问题;2015年7月26日郝照红与原告客户人员通话,通话中郝照红反映因空调问题已于前天(7月24日)与客服联系,但未安排人员前往维修,客户答复维修人员均已安排出去,无人可派,待维修人员回来后即安排前往维修。
2015年10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应被告(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申请,经现场查勘,出具公证书一份,证实六味斋清徐工业园区有关制冷设备运行情况及食品损坏情况。
2013年7月19日监理例会”汇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建设单位)薛伟3、给制冷设备留置的预留洞,需设备进场后再施工;5、如果我方有影响各单位施工的地方,请各方提前一个星期与我方沟通,我方配合各单位施工;”
2013年8月9日监理例会”汇报施工进度及计划,赵永泉:冷库已到现场,准备安装;赵总:1、制冷管道焊接必须严格,认真自检,存在问题的部位及时的整改;2、制冷焊接作业时,氧气、乙炔的间距必须符合要求,以免出现安全事故;焊接区域内必须配置灭炎器;”
2013年8月9日监理例会”汇报施工进度及计划,赵永泉:冷库已到现场,准备安装;”
2013年8月2日监理例会”汇报施工进度及计划监理工程师赵总1、制冷施工不按程序进行报验。”
2013年11月14日六味斋工业园区《通知》称”六味斋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进入了新的施工阶段。目前,中式肉制品车间、快速车间、豆制品车间、包装车间、物流配送中心、办公楼、宿舍楼、锅炉房、总配电室、污水站的主体工程已完成。水、电、暖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正在扫尾,同时工艺设备安装已同步开始。为确保工程顺利安全的进行,对各个车间和楼号进行封闭管理。要求现场施工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遵照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原一审时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承包合同实际上是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方式,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第8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详细又分为6个案由,分别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涉及工程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及施工,因此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建设工程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原、被告对原告承揽工程存在故障无异议,双方对发生故障的原因及责任承担存在争议。依据双方提交证据,从被告(反诉原告)委托、原告(反诉被告)认可的释家缘公司《技术协议》及释家缘公司出具的《验收技术报告》可见,该制冷系统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机房空调冷却系统故障原因是空调补水和冷却水未设计和安装水处理系统,导致空调冷凝器易结水垢、堵塞。因空调冷凝器的结垢和堵塞又导致空调机组冷凝压力过高,机器报警,高压保护而无法启动,不能正常制冷。冷库制冷系统故障原因腌制间、成品冷藏库、速冷库、物流车间预冷库、库内为冷风机,由于风机翅片间距小,风机结霜快,库温达不到参数要求,电机常损坏。1#和2#冷冻库和快速食品车间饺子冷冻库,库内设计为铝合金排管,排管结霜快,无法自动化霜,库温达不到参数要求;原设计采取人工手工除霜,操作困难,除霜时容易污染货物,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法满足生产工艺。没有安装风幕机等,没有考虑生产过程中开门操作频繁问题,导致车间内热空气进入库内,容易加快库内制冷设备结霜,影响制冷效果。上述问题均是由于设计、采购设备前没有认真勘察施工现场及生产工艺情况,设计不合理所致,可排除被告的人为因素。依据合同第一条第4项,第五条第1项、第5项约定,乙方(原告)负责该制冷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选型及采购,安装,且其对施工设计及施工质量的担保责任不得因甲方(被告)的认可而免除,故该设计不合理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依据合同第八条第1项、第3项,第十一条第1项、第3项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452645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有关约定,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32500元,及截止2015年8月10日的利息139490元及至剩余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该承包合同第三条第2项付款方式约定”工程全部调试、运行完毕,并符合附件1《设计总说明》附件3《六味斋车间制冷参数确认表》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10%,即人民币955000元;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5%,即人民币477500元,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满一年后七日内支付质保金额的20%,质保期满两年后七日内支付质保金额的20%,质保期满三年后七日内且无质量问题将剩余质保金额款项60%一次付清,即人民币286500元。”可见,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包括质保金)以工程调试完毕、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无质量问题且满相应年限为前提。依据双方举证及庭审查明情况,原告(反诉被告)工程存在故障的原因是其勘察不详尽、设计不合理所致,经被告(反诉原告)几次函告未果的情况现,反诉原告现已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改造,改造工程已结束,并冷库、空调制冷系统达到了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实际生产的要求,但仍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附件1《设计总说明》及附件3《六味斋车间制冷参数确认表》的全部要求。但考虑原告(反诉被告)全部工程已施工完毕,对工程量被告(反诉原告)也予以认可,因此对于原告(反诉被告)提出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现原告(反诉被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施工工程已合格,更不能证明已竣工验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请求部分,第一项,反诉原告要求赔偿反诉被告赔偿维修费用2,100,760元的反诉请求,该请求包括清洗管道维修费23,560元,改造及维修费用1,720,000、制冷工程安装费230,000元、中央空调维修费用127,200元。依据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在制冷系统及设备发生故障后分别于2015年6月、7月向反诉被告发短信、函件,且与反诉被告太康公司维修人员、客服人员谈话或通电话反映存在问题,而反诉被告即未积极协商处理,更未有实质性、根本性处理措施,特别是反诉原告在7月24日已与客服联系反映空调系统出现问题后,太康公司于26日仍未指派维修人员到厂维修,已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改造、签订合同符合反诉原、被告《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此产生的费用人民币2100760元应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提出由反诉被告承担维修费用21007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8日冷冻食品损坏损失410857元的反诉请求,其提供的公证书及自制的产品价格明细表,产品数量表等不足以证实受损产品损坏的具体日期及损坏原因,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2148750元的请求,双方庭审中认可开工时间为2013年7月20日,竣工日期反诉被告认为是2013年12月31日,反诉原告在发给反诉被告的函中陈述为2013年12月底,双方陈述一致,故本院认定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工期为90日,反诉被告应于2013年10月20日完工,反诉被告延迟完工71天。反诉被告为证实延期竣工为反诉原告所致,提供反诉原告2013年11月14日通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周报,但该通知系反映加强园区管理而下发,其内容不能反映反诉原告在此前不具备整体施工条件。反诉原告提供证据《监理例会》证据内容为汇报施工进度及计划,证明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并不影响反诉被告施工。此外反诉被告没有工期索赔或变更签证予以证明工期合理顺延的证据,且依据承包合同”除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条件(新增加工程量)外,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顺延、怠误工期”的约定,在反诉被告无证据证实存在符合约定的延期情形的,反诉被告应承担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依照双方承包合同约定的”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延期完工,需按合同总金额3‰/日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反诉被告应支付违约金金额为2034150元(955万元×3‰/天×71天)。反诉被告代理人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本院不予采纳。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提交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及承担未完成竣工验收违约责任违约金4775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反诉被告工程存在问题,几经维修未能达到调试合格标准,反诉原告在函告反诉被告,要求反诉被告进行维修无果下,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改造,改造后工程虽达到了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实际生产的要求,但仍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参数标准。因工程改造维修涉及第三方情况,且庭审与反诉原告核实已对维修改造工程进行了初步验收及交接,待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反诉被告提交反诉原告或监理单位。反诉被告因工程质量问题,调试运行不合格,至今未向反诉原告提交书面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工程至今无法验收。反诉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合同约定的”调试合格后乙方应及时提请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在提请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将工程验收的所有相关资料(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一式二份报送甲方”。”乙方工程因质量问题未能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除应承担返工责任外,还应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均独立存在,彼此不相互取代,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其差额由乙方负责补足。”因此,本院认工程未能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责任在于反诉被告,对于反诉原告提请的要求反诉被告承担5%违约金477,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公证费3000元的请求,该公证内容为两部分,一是反映制冷工程在运行时存在故障,二是反映存在损坏的食品情况。本院认为公证费用是反诉原告取证的一种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且公证书不能证实存在损失系因反诉被告所致,因此对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依合同约定安装”工程并联机组PLC集中控制系统”或承担”安装系统所需费用5万元”,及判令反诉被告”整改空调配比乙二醇水溶液比例或承担整改该项所需费用15万元”的请求,该PLC集中控制系统虽在合同附件1《设计总说明》中显示为应安装项目,但在经反诉原告审核的附件2《工程报价明细中》并未列入,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放弃该系统的安装,且反诉被告承揽的制冷工程所发生故障与安装该系统无关,故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安装该系统或承担安装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整改乙二醇比例的请求,反诉原告提交证据无法证实比例不合格,系反诉被告原因所致,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另,依据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若乙方承建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瑕疵,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予以修复;对设备存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若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负责免费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7项”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须承担各项违约、赔偿金额,甲方可以从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但须及时通知乙方。”
据此,经本合议庭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太康公司要求被告六味斋公司支付截止2015年8月10日的利息139460元以及至剩余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452645元、支付迟延给付违约金3046927.50元及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太康公司赔偿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维修费用2,100,760元,工期延误违约金2,034,150元,未能完成竣工验收违约金477,500元,共计4,612,410元。扣除反诉原告应支付反诉被告剩余工程款1,432,500元(含质保金477,500元),共计人民币3,179,9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反诉原告六味斋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745元,由本诉原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2,086元,由反诉原告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980元,由反诉被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左广强
审判员  张艳芳
审判员  赵启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