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1478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新科西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60215K。
法定代表人:朱鑫。
被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27号高新国际A座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48662L。
法定代表人:张四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035元,由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霞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