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厚土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4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四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增荣,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厚土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莹,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厚土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厚土地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3271元。后被执行人山西厚土地物流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人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先履行(2021)晋08民终2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厚土地物流有限公司交付制冷设备及相关配套材料的合格证、技术资料等随机资料并将制冷设备维修调试至合同约定标准),无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合同价款348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驳回申请执行人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解除对其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8民终2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为: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厚土地物流有限公司交付制冷设备及相关配套材料的合格证、技术资料等随机资料并将制冷设备维修调试至合同约定标准;第三项内容为:山西厚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在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后五日内向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348000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7月27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的公证下,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国内标准快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山西厚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寄送了《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合格证》等相关报告手册(详见《制冷设备及材料资料交接单》),但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将制冷设备维修调试至合同约定标准的义务至今未能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条件尚未成就,被执行人山西厚土地物流有限公司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执行人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厚土地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3271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李民杰
审判员 程秀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