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嘉百惠超市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626号

原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27号高新国际A座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嘉百惠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65号2幢1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嘉百惠超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太原市。

原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嘉百惠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