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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5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07月04日生,河南省沈丘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西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山西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陵沁路七岭店桥东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111201286T。
法定代表人:郝芳超,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鑫凯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卧阳锦绣城6幢1单元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3487191711。
法定代表人:邓家军,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安徽鑫凯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慧  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子亭
书 记 员     苗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