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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城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凤鸣小区**楼。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至2004年经销晋城市钻石水泥有限公司的水泥。被告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因工程修建在原告处长期购买水泥,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水泥款69684元未付。经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现要求被告支付水泥款69684元。 被告答辩:欠款事实及数额均属实,但因换了好几任经理,具体怎么没有还我们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被告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曾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水泥款69684元未付。双方对以上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水泥款69684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其归还欠款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69684元。 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