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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潍城区造福地板采暖安装处、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02执恢24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造福地板采暖安装处。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黄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振振,经理。
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鸣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造福地板采暖安装处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07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制作安装报酬9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5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2019年8月14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我院于2019年7月18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后于2019年8月20日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3、2019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4、2019年8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马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