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云霞、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至2004年经销晋城市钻石水泥有限公司的水泥。被告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因工程修建在原告处长期购买水泥,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水泥款69684元未付。经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现要求被告支付水泥款69684元。******
被告答辩:欠款事实及数额均属实,但因换了好几任经理,具体怎么没有还我们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被告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曾与原告成云霞有业务往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水泥款69684元未付。双方对以上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水泥款69684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其归还欠款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成云霞欠款69684元。******
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时小强******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