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新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执行人辽宁贝龙农村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城执字第62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贝龙农村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
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贝龙农村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建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广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