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执恢字第3号
申请执行吉林市农乐稀土复混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吉县水利水电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乐稀土复混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吉县水利水电工程处(2012)永民执恢字第3号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吉县水利水电工程处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乐稀土复混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永民一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