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26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佳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白马关镇凤雏村18组。
法定代表人:曾其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云国,德阳市旌阳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罗江益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红玉路。
法定代表人:易嵩,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佳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江益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德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德仲裁字第1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佳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江益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鲁万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