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益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与罗江益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26执保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宫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江益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红玉路。
法定代表人:易嵩,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蜀通公司)与罗江益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达再生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8)川0626民初66号、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益达再生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账号:23×××4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查封、扣押了益达再生公司所有的川F×××××东风牌小型汽车、川F×××××大众牌小型汽车,查封、扣押了蜀通公司所有的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蜀通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蜀通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罗江益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账号:23×××4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的冻结;
二、解除对罗江益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川F×××××东风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JNTFU5S6HN104854)、川F×××××大众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SVNR4BR0GN200448)的查封、扣押;
三、解除对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所有的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VD76A47GN090873)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万千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肖 俊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