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0854号
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5号1幢1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05252603.
法定代表人:冉阳,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巧巧,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鹏,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弘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6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YJH88C。
法定代表人:卢勇,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弘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首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