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5174号
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05252603。
法定代表人:冉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巧巧,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鹏,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弘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林大道**附**信用代码91500227MA5YYM4AXX。
法定代表人:夏锐。
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弘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46元,由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晓静
书 记 员 张 容
书 记 员 罗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