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弘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5173号
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4号1幢1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05252603。
法定代表人:冉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巧巧,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鹏,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弘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林大道75号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YYM4AXX。
法定代表人:夏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弘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27.51元,由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云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琳琳
书 记 员 王艺颖